康老师

方城县养老金补缴标准

2015-02-23 01:32:41
相关推荐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方案的通知》(豫办〔2016〕27号)、宛人社办〔2017〕18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等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充分发挥社会保障在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助推精准脱贫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方城县困难群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补贴办法。

一、养老保险费补贴范围

具有本县户籍,年满 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重度残疾、长期贫困残疾人)且未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经县扶贫部门、乡镇(街道)审核认定,确无能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等困难群众。

二、政策措施和补贴标准

各乡镇(街道)应对未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困难群众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及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经认定确实无能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贫困人员,由乡镇(街道)为其代缴最低档次标准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每人每年100元,年底由县财政予以适当补贴。

三、养老保险费补贴程序及职责分工

(一)养老保险费补贴人员确认

各乡镇(街道)对确无能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困难人员按年度进行审核认定负责收集补贴人员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复印件,填写《方城县困难群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补贴人员登记表》,加盖乡镇(街道)公章,一人一档进行归档。同时,将符合条件人员档案和汇总表报县扶贫办。

县扶贫部门对各乡镇(街道)报送的拟补贴人员进行核定,加盖县扶贫办公章,确保补贴人员真实准确。对核定为确无能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贫困人员,以表格形式录入《方城县困难群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补贴人员确认名单》

阅读剩余内容
网友评论
相关阅读
小编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