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老师

非粮化宣传标语

2015-04-10 分类: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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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严禁耕地抛荒。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弃耕抛荒一年的,不得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连续抛荒两年的,将终止耕地承包合同,依法收回耕地的承包经营权,重新发包。

二、防止耕地“非粮化”。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永久基本农田要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特别是保障水稻的种植面积。严格管控区和天水田、高岸田、矿区渗漏田等不适合发展水稻生产的区域,要优先发展旱杂粮、饲料粮和工业用粮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从事林果业以及挖塘养鱼、非法取土等破坏耕作层的行为。

三、鼓励依法流转耕地。无力耕种的土地承包户,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长期转租、季节性转租、入股等方式依法依规有偿流转,转入耕地经营户应确保耕地合理利用。

四、严格非农建设用地管理。已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人民政府无偿收回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五、严厉打击破坏耕地行为。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种植或安装违反法律规定及破坏耕地条件的作物和设施。对造成耕地环境破坏、影响农作物生长的单位和个人,相关部门要依法严肃处理,责令其恢复原种植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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