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老师

公文中括号的正确使用规范

2015-05-12 分类: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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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括号常用的形式是圆括号“()”。此外还有方括号

“[ ]”、六角括号“】”。

2、“一”“二”“三”和“甲”“乙”“丙”等,以及阿拉伯数字,用括号括起来,表示序次。带括号的序次后面不能再用顿号或逗号。

3、行文中补缺或订误,用方括号标示。

4、国际音标,用方括号标示。

5、公文编号中的发文年份,用六角括号标示。示例:

国务院国发(2000)23号文件《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九款对公

文中的数字用法作了明确的规定。

6、作者的国籍或朝代,用六角括号标示。

7、行文中的注释序号,用六角括号标示。若最大的序号不超过两位数,一般用圆注码。

8、尽量避免括号套用。同一形式的括号不得套用。必须套用时,可采取六角括号与圆

括号配合使用。一般情况下,里面用圆括号,外面用六角括号。若里面或外面的一种已有定式,可首先照顾它的形式而作变通。

9、工具书的条目,用方头括号标示。

10、位置禁则:括号的前一半不出现在一行之末,后一半不出现在一行之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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