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中括号的正确使用规范
2015-05-12 分类: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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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括号常用的形式是圆括号“()”。此外还有方括号
“[ ]”、六角括号“】”。
2、“一”“二”“三”和“甲”“乙”“丙”等,以及阿拉伯数字,用括号括起来,表示序次。带括号的序次后面不能再用顿号或逗号。
3、行文中补缺或订误,用方括号标示。
4、国际音标,用方括号标示。
5、公文编号中的发文年份,用六角括号标示。示例:
国务院国发(2000)23号文件《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九款对公
文中的数字用法作了明确的规定。
6、作者的国籍或朝代,用六角括号标示。
7、行文中的注释序号,用六角括号标示。若最大的序号不超过两位数,一般用圆注码。
8、尽量避免括号套用。同一形式的括号不得套用。必须套用时,可采取六角括号与圆
括号配合使用。一般情况下,里面用圆括号,外面用六角括号。若里面或外面的一种已有定式,可首先照顾它的形式而作变通。
9、工具书的条目,用方头括号标示。
10、位置禁则:括号的前一半不出现在一行之末,后一半不出现在一行之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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