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证的使用规定
2015-05-29 分类: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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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查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统一编号,统一发放。编号首字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数字为五位数。证卡内芯的项目要认真填注,并贴一寸彩色免冠照片,加盖钢印,然后将证卡的塑料封皮热封。
二、《检查证》为两用式。执行检查任务时,可以有两种出示证件的方式,一是将证卡放入《检查证》封皮内亮出证卡正面出示二是将证卡加铁夹挂在左胸前。
三、《检查证》仅限于交通部门从事公路运输管理的人员使用。该人员调离工作单位时必须将此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四、其它事项详见《检查证》上的“注意事项”。
检查证的使用规定
第十五条 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可以以文字或音像形式记录出示情况。
第十六条 税务人员出示税务检查证时,可以告知被检查人或其他当事人通过扫描二维码查验持证人身份。
第十七条 税务人员应当严格依法行使税务检查职权,并为被检查人或其他当事人保守秘密。
第十八条 税务检查证只限于持证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转让或涂改。
第十九条 持证人应当妥善保管税务检查证,防止遗失、损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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