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老师

农村牲畜养殖管理规范

2015-08-04 分类: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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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编制完善全省畜禽养殖布局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畜禽养殖布局规划,结合本地生产实际和区域优势,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畜禽养殖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当地农业生产、畜产品加工等实际情况,科学划分畜禽养殖区域,优先扶持发展生态循环养殖。

第七条 畜禽养殖按照养殖场和分散养殖户实行分类管理。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畜禽养殖场,发展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用地中,属于设施农用地的,按农业用地管理。分散养殖户应当对畜禽进行圈养,实行自主管理,并接受当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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