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老师

无锡职工医保门诊新方案

2015-10-16 分类: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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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转外地诊治参保职工的医疗管理,根据《无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锡政发[2001]3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定点医疗机构因条件限制,对参保病人无法继续诊治时,可将需转院的病人转到本市任何一所上级或同级定点医院。需转诊的病人应先进行会诊,经本院医务科同意,并提前与转入医院联系,征得同意后方可转院,同时要做好登记工作,以备考核检查。

第三条参保病人确因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技术和设备条件限制需转外地诊治时,须由授权的定点医院的经治医生填写《无锡市职工医疗保险转诊审批表》,科主任签署意见并附有会诊意见,经医院审核同意,市卫生局核准,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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