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老师

非机动车鉴定费用标准

2015-10-23 分类: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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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损物损失价格鉴定及标准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实行有偿服务,收取车物损失价格鉴定费和重新鉴定费鉴定费由事故责任方按相应的责任负担。鉴定费应严格按照省物价局制定的差额定率累进收费规定执行,并在业务场所公开张挂《收费许可证》及《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差额定率累进收费表》。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各车主先行自付各车的鉴定费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的交通事枚,由机动车方先行交付鉴定费价格事务所收取鉴定费时,先给交款方开具临时收据,结案时交款方凭临时收据换取正式发票。车损评估鉴定收费标准价格鉴证费收费标准按差额累进计费方法计算:

1.标的物鉴证总值1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1万元部分按3%收取,超过1万元部分按2%收取

2.标的物鉴证总值10万元至20万元(含20万元)的,1万元部分按3%收取,1万元至10万元部分按2%收取,超过10万元部分按1%收取

3.标的物鉴证总值超过20万元的,20万元以内部分按第2款的规定收取,超过20万元部分按0.5%收取。对标的物鉴证总值不超过1万元的,按下列标准收取:1.标的物鉴证总值在2000元(含2000元)的,按50元标准收取2.标的物鉴证总值在2000元至5000(含5000元)的,按150元标准收取3.标的物鉴证总值在5000元以上的,按3%计算据实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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