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环控国家标准
2016-01-30 01:3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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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环控的国家标准:
地铁通风及环境控制《地下铁道设计规范》 GB 50157—92 6.1.3 
地下铁道车站的站厅和站台厅、区间隧道、折返线和尽端线隧道应设置隧道通风或空气调节系统。车站内的设备、管理用房应设置局部通风或局部空气调节系统。 
隧道通风设备传至车站站厅和站台厅的噪声不得超过70dB(A),传至地面风亭的噪声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要求。 
当采用活塞通风或机械通风时,每个乘客每小时需供应的新鲜空气量不应少于30m3。当采用闭式循环运行时,其新鲜空气量不应少于12.6m3。
当采用空气调节系统时,每个乘客每小时需供应的新鲜空气量不应少于12.6m3 ,且系统的新风量不应少于总送风量的10%。 
隧道通风系统的通风量,应保证隧道内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少于3次。 
通风道和风井的风速不宜大于8m/s,站台下排风风道的风速不宜大于15m/s,风亭格栅的风速不宜大于4m/s。站台厅与站厅的风速宜采用1~5m/s。 
地面进风风亭应设在空气洁净的地方,任何建筑物距通风亭的口部的直线距离不应小于5m。 6.2.24 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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