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失地农民补偿标准最新
2016-07-01 13:11:58
失地农民的补偿标准
1、征用耕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计算
2、征用精养鱼池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至十二倍计算,征用其他养殖水面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八倍计算
3、征用果园或者其他经济林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二倍计算。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第二十六条征用土地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偿:
(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计算
2、征用精养鱼池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至十二倍计算,征用其他养殖水面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八倍计算
3、征用果园或者其他经济林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二倍计算
4、征用其他农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
5、征用未利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五倍计算
6、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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