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老师

行政调查程序分类

2016-07-04 16: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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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调查程序分为:

(1)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必须如实提供证据,并告知其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提供虚假证词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2)需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明确调取的证据和提供时限。

被调取人应当在通知书上盖章或者签名,被调取人拒绝的,公安机关应当注明。

必要时,公安机关应当采用录音、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内容及取证过程。

(3)需要向有关单位紧急调取证据的,公安机关可以在电话告知人民警察身份的同时,将调取证据通知书连同办案人民警察的人民警察证复印件通过传真、互联网通讯工具等方式送达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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