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老师

集体预留发展用地的性质

2016-08-12 03:3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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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简称“发展用地”,是为了保障被征地(海域退养)的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收入来源,在征收集体土地(海域退养)时,核定给被征地(海域退养)的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的土地。发展用地可用于开发除商品住房以外的,工业、仓储、商业、办公、酒店、租赁住房等整体持有、整体经营的物业。

发展用地作为一项安置措施,有利于保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在土地征收后,依然能拥有长久稳定的收入来源,进而巩固和壮大农村集体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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