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老师

青白江禁摩吗

2016-08-16 06:2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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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青白江区摩托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摩托车的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与畅通,减少交通污染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摩托车是指轻便摩托车、两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

第三条 凡在本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以下简称五城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购买摩托车,或在五城区范围内驾驶摩托车的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负责实施。公用、交通、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本市五城区内实行对边三轮摩托车、两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运行总量从严控制、限量办理入户手续不办理正三轮摩托车入户手续。

第六条 在五城区内需要使用边三轮摩托车、两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准购证后方可购买,并凭准购证办理入户手续。

第七条 未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行驶证和号牌的摩托车,禁止在道路上行驶。

驾驶摩托车必须持有准许驾驶该类型机动车驾驶证。

第八条 禁止利用摩托车从事营业性运输。

第九条 无入城标志的摩托车,禁止进入本市二环路以内(不含二环路)的道路行驶。

第十条 摩托车装载、行驶、停放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正三轮摩托车的,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没收其车辆驾驶边三轮摩托车、两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的,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注销其行驶证和号牌。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执法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秉公执法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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