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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95条第二项的影响

2016-11-13 分类:百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

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但是,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第九十四条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

治安管理处罚法95条第二项的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 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第二项: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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