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老师

长春市小学办学规定

2017-02-09 分类: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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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局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有关规定:

一、严禁社会组织和个人未经审批擅自举办民办学校。

二、严禁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办学地址和举办者。

三、严禁民办学校将招生入学与房地产挂钩,与幼儿园挂钩。

四、严禁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招生结束后,学校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

五、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

六、严禁违规争抢生源、“掐尖”招生、跨区域招生和提前招生。

七、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

八、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须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方可发布。

九、严禁任何学校乱收费、高收费、超标准收费、跨学年收费、不按规定时间收费、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

十、严禁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学生混合招生、混合编班、混用校舍。

十一、严禁私自招生,对招生报名人数超过计划数的,必须采取电脑随机派位。

十二、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任何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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