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老师

视同工龄认定新规定

2017-02-27 13:3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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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根据国家的规定:在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实施之前就已经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临时工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参军入伍,以及上山下乡的工龄,只要是国家认可的连续工龄,都可以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视同工龄认定新规定

根据国家政策,在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以后,就以实际缴费年限作为退休和计发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如果之前有连续工龄的,也视同缴费年限。

职工发生以下情况,其前后工龄连续计算:

1、凡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调动工作、安排下岗者,调动、下岗(与企业保持劳动关系)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2、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调派国内外学习者,其学习期间以及调派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3、因企业停工歇业或者破产,职工经企业管理机关调派到其他企业工作者,调派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4、企业经转让、改组或者合并,原有职工仍留企业工作者,其转让、改组或者合并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5、职工在疾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连续计算为本企业工龄超过6个月病愈后,仍回原企业工作者,除超过6个月的期间不算工龄以外,其前后工龄应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视同工龄认定新规定

视同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其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时间。

也就是说只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就可以进行连续工龄的认定,将这一段时间的工龄等同于依法缴纳了社保的实际工龄,也就是所谓的视同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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