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老师

国家对邮政委代办员的政策

2018-06-07 分类: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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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大力改善窗口服务水平和适应邮政事业发展的需要, 决定 对邮路推行委代办方式将原投递员充实到窗口。根据国家邮政 局、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省公司对委代办业务管理的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办法。

推行委代办的基本原则

1、邮路委代办是指邮政企业委托有关个人代办邮政企业指 定一条邮路里所承担的业务, 并按规定付给相应代办费的一种经 营方式。

2、推行委代办应本着有利于邮政通信发展,扩大邮政服务, 保证服务水平,满足社会对邮政通信的需要。保证邮政通信网的 统一性、完整性,确保邮政通信质量和全网畅通。

3、委代办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严 格执行国家邮政局统一的规章制度和标准,维护邮政信誉,为用 户提供优质服务,确保邮政通信畅通,并接受邮政企业的业务指 导和监督检查。

二、委代办的组织管理 委代办的组织管理

1、委代办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思想品德好,身体健 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承办相关邮政业务的基本知识 和业务技能,工作责任心强,愿意为发展邮政通信事业作贡献。

2、邮政企业负责对委代办人员进行遵纪守法、职业道德、 劳动纪律、通信纪律、业务技术、安全生产等方面基本知识的培 训。

3、委代办人员要主动并定期接收邮政企业对其代办业务的 组织、管理、检查、指导和监督。

4、邮政企业与委代办人员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 则签订委代办合同。

5、邮政企业与委代办人员不存在劳动关系,委代办个人应 自行办理社会保险(养老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 工伤保险等)。邮政企业不以任何形式代为办理委代办人员的社 会保险。签订的代办合同应进行公证,双方都应严格履行合同中 规定的各项条款。

6、委代办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满意自行终止。 如邮政企业需要且代办个人愿意继续代办邮政业务, 应重新签订 代办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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