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老师

跳级的具体规定

2018-10-13 03:3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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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 》第七章第三十三条规定: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提前达到高一年级学力程度的学生,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提出跳级申请,经学校全面考核,义务教育阶段书面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普通高中书面报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跳一级,并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学籍变动管理。跳过年级视为受完相应年限的教育。跳级应在学年开始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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