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老师

曾用名与现用名法律依据

2018-10-16 分类: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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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用名在过去使用时对当时发生的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当用现用名替换曾用名以后自然人进行相关的法律行为就应该使用现用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姓名:

1由乳名改学名2因父母离异更名3再婚子女更名4因收养关系成立更名5因收养关系终止恢复收养前姓氏6同校或同班学生重名。

曾用名与现用名法律依据

曾用名与現用名是有很大差別的,现用名是经过法律承认的、有法律效应的、受法律保护的、要負名誉责任的,曾用名只是在过去的时间里备查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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