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老师

顺义区自建房规定

2019-07-04 分类: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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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据村庄规划对房屋间距、层数和高度,基底面积和高度等规范的标准执行2.村庄规划尚未编制完成或虽已编制完成但对上述相关标准未作出规范的,由乡镇政府按照实际情况报区政府审批后确定。

3.村民自建房基底面积占宅基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75%,房屋檐口高度(以房屋基底上平面起计算)原则上不得超过7.2米。房屋四至(含滴水)垂直下落投影、台阶均应控制在自家宅基地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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