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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业委会成员条件的限制

2019-09-15 分类: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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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十条规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一般情况下,业主委员会有两种产生方式:

1.首届业主委员会由小区全体业主投票选举产生

2.根据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规则进行选举产生。

如果要成为业委会的成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

2.能够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章程

3.有一定组织能力和必要工作时间,能够较好履行业主委员会成员职责

4.品行端正无劣迹

5.热心公益事业。

业委会就相当于业主与物业沟通的桥梁,业委会要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而且很多的业委会是没有工资收益的,要做好这份工作完全依靠一颗正义之心,属于吃力不讨好的工种。

民法典对业委会成员条件的限制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业主委员会人员必须是业主本人《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明确限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职责心强、具有肯定组织本领的业主担任。】《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限定,【业主能够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根据物业管理条例限定,业主只能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而已。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是两个分别的概念。国家住建部【建房2009274号】文件,《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也对业主委员会委员做发生限定

第三十一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5至11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范围内的业主。】指导规则第三十八条还特别限定,【业主委员会委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据此限定,能够认为,业委会人员必须是业主本人,且不能将业委会委员身份委托他人,包括亲属。如果业委会委员无时间参加业委会的工作,应当辞去业委会委员职务,由其他业主补选为业委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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