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可以挪用分公司的资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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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分公司的法律责任,当分公司的自有财产不足以承担责任时,债权人是有权利要求总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的。
同样道理,当总公司需要使用资金时,是可以调用分公司资金的,这属于正常经营活动,不能算作挪用资金。
总公司可以挪用分公司的资金吗
总公司当然可以挪用分公司的资金了。总公司是具有独立的法人主体资格,分公司只是总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或者是代办处,他不具有独立的法人主体资格,他可以对外签订合同和诉讼活动,但是公司的财务并不是独立的,一切资金往来,完全由总公司进行安排,总公司挪用分公司的资金是没问题的。
总公司可以挪用分公司的资金吗
《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但实践中应针对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第一,在小额诉讼中,尽管分公司为被告,只要得到公司的授权或者认可,分公司管理的财产又足以承担民事责任时,不需将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第二,只有当债权数额巨大或者分公司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所产生的争议较为复杂,超出了分公司处置的权限时,应当将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在将公司列为共同被告时应当考虑合同是由分公司签订的,或者侵害后果是由分公司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时造成的,就应当首先判定分公司以其经营管理的公司资产承担民事责任,并判决由公司对分公司所造成的民事后果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分公司的债务是可以由总公司承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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