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老师

隐性债务15号文原文

2021-02-03 分类: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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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性债务15号内容:

自2014年“43号文”与新预算法后,地方政府借助城投融资平台与PPP等违规举债扩张。银行保险机构在与地方政府合作过程中,也以多种直接或间接,明显或绕道的方式增加了地方政府债务或隐性债务。

有的银行保险机构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或相关部门的承诺或保函,要求或接受售后回租、售后回购有的要求提供以预期土地出让收入作为企业偿债资金来源的融资等。

在PPP、产业引导基金、政府购买服务等领域,以承诺本金回购、承诺社会资本亏损损失等形式,新增隐性负债。“15号文”明确界定并禁止在平台公司和PPP主体融资中的违规新增地方隐性债务行为,从源头、路径上控制了隐性债务的增加。

(2)明确判断隐性债务平台公司的标准:“15号文”要求银行保险机构统一使用财政部的监测平台查询交易对手是否是涉及隐性债务的平台公司。对不涉及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客户,银行保险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授信。对承担地方隐性债务的客户,银行保险机构不得提供流动资金贷款或流动性贷款性质的融资,不得为其参与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提供配套融资。

同时,允许新增项目融资和在建项目继续融资。新增项目融资经平台公司报本级人民政府书面审核确认,银行保险机构将此确认情况作为审批融资的前提。在建项目融资是指必要的在建项目,在不扩大建设规模的前提下,继续提供项目融资。

(3)明确存量隐性债务有序退出的要求:“15号文”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在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的前提下,以市场化方式合规提供化债融资。其基本原则是优先化解期限短、涉众广、利率高、刚性兑付预期强的债务基本工具是适当延长期限、使用企业周转便利类金融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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