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老师

259号令全文

2021-02-13 16:32: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关在进出口商品检验中采信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以及对采信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海关总署主管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工作。

直属海关和隶属海关在进出口商品检验中依法实施采信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采信,是指海关在进出口商品检验中,依法将采信机构的检验结果作为合格评定依据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采信机构,是指具备海关要求的资质和能力,被海关总署列入采信机构目录的检验机构。

第五条 海关总署根据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确定并公布可实施采信的商品(以下简称“采信商品”)范围及其具体采信要求,并实施动态调整。

采信要求包括:采信商品名称及其商品编号、适用的技术规范、检验项目、检验方法、抽样方案、检验报告有效期以及其他与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要求。

第六条 海关总署建立采信管理系统,提升采信工作信息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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