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失地农民补偿金标准
2021-03-24 08:57:07
福州征地补偿标准
(一)征用耕地,属水田、菜地、鱼塘的,按同类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补偿属其他耕地的,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八倍补偿
(二)征用果园或者其他经济林地,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七十补偿原属耕地的,按同类土地补偿标准补偿
(三)征用非经济林地,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四十补偿
(四)征用养殖生产的水面、滩涂,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七十补偿
(五)征用盐田,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五十补偿
(六)征用其他未利用土地,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十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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