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老师

安全事故调查分级原则

2021-08-24 15:42:45

分级原则

1、轻伤事故:由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2、一般伤亡事故:由有管辖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工会、行业主管部门等组成伤亡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重大伤亡事故:概括第二条,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由其组织调查。

4、特大伤亡事故:市、州及其以下所属单位,由市、州人民政府组成伤亡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或由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工会、行业主管部门等组成伤亡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省及省级以上所属单位,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工会、行业主管部门等组成伤亡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省人民政府认为需要直接调查的特大伤亡事故,由省人民政府组成伤亡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或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的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工会、行业主管部门等组成伤亡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用人单位负责人接到除轻伤事故外的伤亡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按规定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工会、行业主管部门,并在24小时内书面报告事故概况(含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类别、简要经过、伤亡情况、损失程度、初步原因分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况通知其他有关部门。

安全事故调查分级原则

 1.轻伤、重伤事故的调查 轻伤、重伤事故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本单位安全、生产、技术等有关人员以及本单位工会代表参加。 重伤事故发生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或直接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 

2.死亡事故的调查 一般死亡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     

3.重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任组长,市级行政监察部门、工会组织负责人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人任副组长。 4.特大事故的调查 特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任组长,省级行政监察部门、工会组织负责人和市级人民政府负责人任副组长。 同级地方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直接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地方政府负责人任调查组组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

(二)煤矿事故的调查 1.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 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任组长,监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省级人民政府负责人任副组长国务院认为必要时,对特别重大煤矿事故直接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 2.特大事故的调查 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任组长,省级行政监察部门、工会组织和市级人民政府负责人任副组长。 3.重大、死亡事故的调查 由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负责人任组长,有关地方政府或其有关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 (三)火灾

、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事故的调查 除特别重大事故外,火灾、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事故按照各行业的法规规定进行组织调查。 (四)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 除煤矿特别重大事故外,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任组长,监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省级人民政府负责人任副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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