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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小区须建健身设施

2021-11-20 分类:美容美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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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在工作日内开展工间操等健身活动;中小学生保证每天参加体育活动的时间不少于一小时;新建小区须规划和配建相关体育健身设施……2011年8月24日,省政府法制办介绍,《湖北省全民健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在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并有望于年内出台。

健身专项资金,人均最少1元

《条例》规定,财政预算中安排全民健身专项资金,应不低于人均1元,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对全民健身的投入。

各级政府要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兴办全民健身事业,鼓励对全民健身事业的捐赠和赞助。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全民健身事业提供捐赠的,依法享受税收减免或优惠。

“健身日”体育设施免费开放

《条例》规定,每年8月8日全民健身日时,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在全民健身日向公众免费开放;鼓励其他各类体育设施在全民健身日向公众免费开放。

省政府每四年举办一次以全民健身为主要内容的、突出促进青少年健康的全省运动会,县以上政府每四年或四年以内定期举办本行政区域内的群众性运动会,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定期举办不同人群参加的各类体育健身运动会,推动全民健身活动的广泛开展。

学生每天至少锻炼1小时

《条例》还首次将公务员工作日开展工间操锻炼和中小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等写入法规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要制订健身计划,提供场地、器材等条件,组织本单位人员在工作日内开展工前操、工间操或者其他形式的健身活动。

新小区须配建体育设施

《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规划、建设配套的体育健身设施。未达到规划要求的,规划行政部门不予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体育健身设施建设项目和功能,不得缩小建设规模和降低用地指标。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未按照规划要求建设体育健身设施的,由规划行政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补建;逾期未补建的,由规划行政部门依法查处。

游泳馆可享水电气优惠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整理)按照有关规定,逐步建设拥有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等功能完备、综合性的公共体育设施,并要引导、扶持社会资金投入 兴建体育设施,使当地人均体育场地设施面积不低于1.60平方米。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因地制宜规划体育健身区域和配置体育健身设施。

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对游泳场馆的经营、管理给予扶持,对面向大众开放的游泳场馆等全民健身场馆可享有水电气价格优惠政策。

体育设施应对四类人免费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根据需要在法定节假日和学生寒暑假期间每天适当延长一至两小时开放时间。公共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不需要增加成本投入 和专门服务的,应当免费;需要人员管理,有消耗成本和设施维护保养的,可以适当收费,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需要收费的公共体育设施,应对未成年人、老年人、 残疾人和军人实行免费或者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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