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法司法解释第十七条
2022-01-08 09:5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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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释义】本条是关于承包方应承担义务的规定。
在家庭承包中,承包方的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承包方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本条规定承包方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农用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农业大国,但是人均农用地数量少,农用地的后备资源严重不足,如果将土地不加限制地用于非农建设,将妨碍我国农业的发展。
土地承包法司法解释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05年3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4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转包、出租地流转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参照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处理。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属于林地承包经营外,承包地交回的时间应当在农作物收获期结束后或者下一耕种期开始前。
对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投入,对方当事人请求承包方给予相应补偿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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