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老师

农村组织法全文

2022-08-21 分类:百科

TIPS:本文共有 2120 个字,阅读大概需要 5 分钟。

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农村组织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选举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名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至少有一个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进行换届选举,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上一届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产生时止。第四条在选举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第五条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各级人民政府分级组织指导。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在村党组织及其上一级党组织的领导下,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筹备和主持。

因村范围调整需要选举新的村民委员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选举由于特殊原因需要提前或者延期举行的,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由乡、镇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但提前或者延期选举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第六条省、市、县、市辖区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所需经费,分别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从村集体经济收益中列支,确有困难的,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补助。第七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前,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任期期间的村级财务组织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张榜公布。第八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村民委员会选举依法实施监督,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第九条村民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以及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十五日内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第十条省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全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方案。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检查、监督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培训市、县、自治县选举工作人员。

村民委员会选举期间,市、县、自治县、市辖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分别成立选举工作指导机构,组织指导本辖区内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法律、法规,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二)制定本辖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方案,确定各村选举日,统一印制选票、选民证、委托投票证,指导、监督村民选举委员会工作

(三)受理有关选举的举报、申诉和来信来访

(四)处理其他选举事项。

各级选举工作指导机构的具体职责分工,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选举期间,村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五至九人的单数组成,其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直接投票推选产生,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推选产生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向村民公告,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主持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不按规定主持召开会议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由乡、镇人民政府选举工作指导机构责令限期召开逾期不召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选举工作指导机构主持召开。

农村组织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增强基层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推进乡村振兴、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共同富裕,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小编精心整理的这篇内容:农村组织法全文,如果你看到此处请一定要收藏哦!

阅读剩余内容
网友评论
相关阅读
小编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