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保障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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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了惩罚性赔偿责任,具体内容如下:
1、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55条规定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55条规定是什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55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过程中,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假乱真、以次充好,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二、经营者欺诈行为的构成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件:
1、是经营者主观上具有欺诈的故意,即经营者故意制造假象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希望消费者陷入错误的认识而购买其商品或接受其服务。
2、是经营者在客观上已经实施了欺诈行为。如“最低价”、“甩卖价”、包退包换等。
3、是消费者由于经营者的欺诈行为而陷入错误的认识中,购买了含有虚假成分的商品或服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55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具体理解从规定中的欺诈和赔偿金额来做说明:
一、对于“欺诈”的理解和认定,按照民法通则的意见第68条之规定,需要具备以下要件:
1、一方故意告知虚假事实或者隐瞒真实事实
2、对方因此陷入错误认识
3、对方因错误认识作出不真实的意见表示。
因此,只有销售者有上述行为才构成诈欺。除此之外,销售者即使销售了生产者生产的假冒伪劣产品,也不构成诈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