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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违规:健康养生类内容不得以隐性方式推广医疗药品及器械**

2024-08-03 07:1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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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码职权名称对发布不具有可识别性或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行为的处罚子项名称无行使主体市工商局职权依据【法律】《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4月24日修订)

第五十九条 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广告,应当遵守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时长、方式的规定,并应当对广告时长作出明显提示。

第十九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违法违规行为1.广告不具有可识别性,不足以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2.大众传播媒介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

3.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未显著标明“广告”,未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4.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广告,未遵守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时长、方式的规定,未对广告时长作出明显提示;

5.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处罚种类罚款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待新修订《广告法》9月1日正式实施后及总局相关规章出台后再行确定。职权运行流程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通过投诉、举报、日常巡查、年报公示信息抽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经过核查,符合立案条件的,报经国家工商总局审查同意并授权后,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工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制作询问笔录。应听取当事人的辩解陈述。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予以行政处罚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

3.核审责任:审查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核审,提出处理意见。单位负责人审查决定。对于情节复杂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报经国家工商总局批准后,制作处罚决定书。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内容、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7日内按规定方式送达。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对发布不具有可识别性或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行为的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9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12月12日修订)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9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12月12日修订)第二十条 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第二十一条 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一般应当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9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12月12日修订)第四十八条 核审机构接到办案机构的核审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负责核审工作。第四十九条 案件核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第五十条 核审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以下书面意见和建议:

4-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9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12月12日修订)第五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第五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后,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而加重行政处罚。

4-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9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9号公布)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一)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营业、责令停止广告业务;(二)吊销、收缴或者扣缴营业执照、吊销广告经营许可证、撤销商注册、撤销特殊标志登记;(三)对公民处以三千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万元以上罚款;(四)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达到第(三)项所列数额的行政处罚。

5.《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9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12月12日修订)第五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印章。

6.《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9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12月12日修订)第六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送达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下条的规定送达。

7.《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9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12月12日修订)第六十八条 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监督暂行规定》(1999年12月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2号公布) 第六条 执法监督的范围主要有:(五)行政处罚行为;

职责边界一、 责任分工

1.市级: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

2.县级: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

二、相关依据

《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通过,4月24日修订)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

承办机构黄冈市工商局商标广告监督管理科咨询方式0713-8825319、黄冈市开发区新港二路17号市工商局商标广告监督管理科监督投诉方式0713-8823995 、黄冈市开发区新港二路17号市工商局监察室备注

对发布不具有可识别性或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行为的处罚流程图

对发布不具有可识别性或以介绍健康 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 药品 医疗器械 保健食品广告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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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评论
显示评论内容(4) 收起评论内容
  1. 2024-08-03 08:07慕容雨婷[北京市网友]203.2.150.182
    @ブーケ花赞同!养生信息应以科学为基础,杜绝隐性推广医疗器械和药品,保障大家的健康。
    顶0踩0
  2. 2024-08-03 07:53ブーケ花[湖北省网友]203.17.75.231
    希望大家在享受健康养生内容的同时,也能识别和避免违规推广的医疗产品。
    顶0踩0
  3. 2024-08-03 07:40習慣[贵州省网友]203.22.131.222
    支持严格监管,健康养生信息应该真实可靠,不能暗中带货医疗产品。
    顶6踩0
  4. 2024-08-03 07:27-大漠浪子[火星网友]103.45.248.101
    健康养生类内容要特别小心,不要隐性推广医疗药品和器械,遵守规定很重要!
    顶6踩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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