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老师

公办教师户口规定

2016-03-01 23:4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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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有教师资格证的时候,通常情况下对于户口没有要求。对下列户口申报事项,只要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当场办理:

1、出生登记

2、死亡登记

3、户口登记项目(姓名、民族、出生日期除外)的变更、更正

4、分户和并户

5、市内户口迁移(因投靠直系亲属和分户、购房、换房等)

6、公民出国(境)注销户口和回国(入境)恢复户口

7、公民入伍注销户口和复员、转业军人回原籍落户

8、被判处徒刑、劳教人员注销户口和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回原籍落户

9、高校录取学生、高校学生转学、退学户口迁移和高校学生毕业落户

10、录用公务员、招收职工以及公务员、职工调动等,经组织、人事、劳动等部门批准,迁入地市、县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的户口迁移

11、其他依照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户口申报事项。

二、户口的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

凡办理下列需经调查核实、上报审批的户口申报事项,对证明材料齐全的,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当场受理并填写办理户口责任书对证明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向申请人予以说明并当场填写办理户口补充材料书,写清申请人应当补充的证明材料:

1、公民变更姓名、民族,更正出生日期

2、国内公民收养子女落户登记

3、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含农转非)落户

4、复员、转业军人异地落户

5、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异地落户

6、其他依照规定需要上报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审核、审批的户口申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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