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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拍后裁定以房抵债的最新规定

2016-07-16 分类: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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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随时可以以物抵债,不会受到第二次流拍的限制,一般拍卖流拍后在六十日内可以再拍。拍卖的房子三次流拍后申请人不接受以物抵押的,法院会将其变卖。

流拍后裁定以房抵债的最新规定

卖流拍后以物抵债的最新规定

拍卖流拍后以物抵债的最新规定是申请执行人随时可以以物抵债,不会受到第二次流拍的限制,一般拍卖流拍后在六十日内可以再拍。拍卖的房子三次流拍后申请人不接受以物抵押的,法院会将其变卖。 拍卖流拍后以物抵债的最新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若抵押房产经拍卖三次流拍后,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以房抵债的,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

流拍后裁定以房抵债的最新规定

根据最高法司法解释,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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