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老师

人口普查工作经费实施方案

2019-01-26 08:57:21

根据《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第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

第七条人口普查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

人口普查经费应当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从严控制支出。

第十九条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可以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借调,也可以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社会招聘。借调和招聘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国家鼓励符合条件的公民作为志愿者参与人口普查工作。

第二十条借调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其福利待遇保持不变,并保留其原有工作岗位。

招聘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劳动报酬,在人口普查经费中予以安排,由聘用单位支付。

综上所述,各地“两员”的工作补贴经费会因为地方差异不同而有所差别。具体每个地方的补贴经费标准可咨询当地人口普查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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