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老师

湖北省残疾人就业规定

2019-09-08 分类: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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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确保县级以上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有15%(含)以上的残疾人,编制50人(含)以上的省级、地市级机关,编制67人(含)以上的事业单位(中小学、幼儿园除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

二是落实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要求国有企业应当带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每年新增建设邮政报刊零售亭等社区公共服务点时,预留一定比例的岗位专门安排残疾人就业。

三是落实民营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开展民营企业助力残疾人就业行动,组织创立助残就业创业企业联盟。

四是落实残疾人组织助残就业行动。发挥各级各类残疾人专门协会、扶残助残社会组织和残疾人就业创业带头人等作用。

五是落实就业困难残疾人就业帮扶行动。在各地建立的“阳光家园”“残疾人之家”、残疾人托养机构、残疾人职业康复机构等普遍开展辅助性就业,将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残疾人纳入就业援助范围。

六是落实农村残疾人就业帮扶行动。落实巩固拓展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各项政策,加大精准帮扶力度。

七是落实残疾人大学生就业帮扶行动。将残疾人高校毕业生作为重点对象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和民营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中。推进湖北省“阳光就创”残疾人大学生就业创业促进活动。

八是落实盲人按摩就业促进行动。推进省级盲人按摩医院建设,多渠道开发盲人就业新形态。

九是落实残疾人就业服务提升行动。实现残疾人就业数据互联互通,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服务范围。试点并逐步推动建立残疾人就业辅导员队伍。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创业残疾人,按规定落实相关补贴政策。

十是落实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鼓励用人单位参与培训体系建设,引导职业院校积极开发面向残疾人的就业创业培训项目。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按规定给予培训费、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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