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
2019-11-26 05:48:41
    (⼀)城市郊区及乡(镇)所在地,每户⾯积不得超过166平⽅⽶
     (⼆)平原地区的村庄,每户⾯积不得超过200平⽅⽶。村庄建在盐碱地、荒滩地上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4平⽅⽶。
     (三)⼭地丘岭区,村址在平原地上的,每户⾯积132平⽅⽶在⼭坡薄地上的,每户⾯
积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4平⽅⽶。
     ⼈均占有耕地666平⽅⽶以下的,每户宅基地⾯积可低于前款规定限额。
济宁市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
(一)1982年以后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面积每户控制标准为0.26(折合 173平方米)。
(二)、1982年(含)以前经合法批准的老宅基地面积每户最多不超过0.4亩(折合267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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