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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条例全文最新版本

2021-09-21 分类: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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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但是,城市市区的除外。

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第四条 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国的森林防火工作。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五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六条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

第七条 森林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确定联防区域,建立联防制度,实行信息共享,并加强监督检查。

森林防火条例全文最新版本

一、防火戒严管制期:20xx年4月16日至5月15日。

二、防火戒严管制区:各旗区国有、集体、个体林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成吉思汗陵景区、东胜区城郊环城林带,阿大线、包茂高速、东康快速通道绿化带,康巴什新区绿化区、各名胜古都旅游区、以森林草原为主的旅游区、生态集中恢复区、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区、原始次生林区、人工针叶林区及各旗区划定的其他重点防火区域。

三、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森林草原防火的“五条标准”,深入贯彻落实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制,层层签定责任状,确保责任到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的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检查防火工作,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出现火情时必须亲临现场指挥扑救。要组织武警森林部队、林业公安、防火、林政等方面人员,反复进行武装清山、清沟、清河套,排除一切火险隐患。

四、防火戒严管制期内,在防火戒严管制区严禁野外吸烟、上坟烧纸,严防机动车喷火,严禁在林缘、林草结合成片区内烧荒。原则上杜绝野外生产、生活用火。确需用火的,要提出用火申请,经当地防火指挥部批准并采用可靠的防火保障措施后方可用火。严禁在四级以上大风的气候条件下野外用火,严禁将带火星的剩余燃烧物倾倒在外。

五、防火戒严管制区内各生产作业点、企事业单位、旅游景点必须排查消除野外火灾隐患,配备专职扑火队员和扑火机具,具体数量由驻地旗区防火办根据其经营类型、规模、所处环境等情况确定。凡不符合《森林防火条例》和《草原防火条例》有关规定的一律进行整改。

六、防火戒严管制期内,各旗区要在通往林区、草原区的路口设置临时防火检查站,并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穿越防火戒严管制区的车辆必须无条件接受值班人员的检查,发现火种坚决扣留,切实做到火种不入林,坚决杜绝违规用火。对过往客车、司乘人员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严禁向外丢弃烟蒂等可能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火种,驾驶员、随车管理工作人员为防火责任人。

七、防火戒严管制期内,要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和“以人为本、科学防控”的原则,切实做好预案修订和演练,将各类扑火队伍主要作战力量部署到第一线,时刻保持临战状态,做好扑救火灾的各项准备。一旦发现火情,集中优势兵力科学扑救,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坚决杜绝人员伤亡事故发生。需要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勘察和野外施工等活动的,必须经旗区以上防火指挥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做好灭火准备工作后方可实施。

八、防火戒严管制期内,对违反规定擅自进入防火戒严管制区用火,过失引起森林草原火灾,故意纵火,不服从扑火指挥、影响扑火救灾等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违法的由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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