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强制凭证不要车怎么处理
2021-11-12 10:25:37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可以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一)扣留车辆
(二)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三)拖移机动车
(四)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五)收缴物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四)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由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
(五)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即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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