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老师

银行理财监管细则:规范金融机构投资管理并保障投资者权益

2022-11-21 07: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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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督管理,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规范健康发展,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投资者委托,按照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的投资策略、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方式,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本办法所称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理财产品。

第四条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财产独立于管理人、托管机构的自有资产,因理财产品财产的管理

银行理财监管细则

《办法》共六章85条,分别为总则、分类管理、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以及1个附件《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要求》。

《办法》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主要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提出了以下监管要求:

一是实行分类管理,区分公募和私募理财产品。公募理财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私募理财产品面向不超过200名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同时,将单只公募理财产品的销售起点由目前的5万元降至1万元。

二是规范产品运作,实行净值化管理。要求理财产品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鼓励以市值计量所投资资产允许符合条件的封闭式理财产品采用摊余成本计量过渡期内,允许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在严格监管的前提下,暂参照货币市场基金估值核算规则,确认和计量理财产品的净值。

三是规范资金池运作,防范“影子银行”风险。延续对理财产品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的“三单”要求,以及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的限额和集中度管理规定,要求理财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需要期限匹配。

四是去除通道,强化穿透管理。为防止资金空转,延续理财产品不得投资本行或他行发行的理财产品规定根据“资管新规”,要求理财产品所投资的资管产品不得再“嵌套投资”其他资管产品。

五是设定限额,控制集中度风险。对理财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公募证券投资基金提出集中度限制。

六是控制杠杆,有效管控风险。在分级杠杆方面,延续现有不允许银行发行分级理财产品的规定在负债杠杆方面,负债比例(总资产/净资产)上限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

七是加强流动性风险管控。要求银行加强理财产品的流动性管理和交易管理、强化压力测试、规范开放式理财产品认购和赎回管理。

八是加强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管理。延续现行监管规定,要求理财产品所投资资管产品的发行机构、受托投资机构和投资顾问为持牌金融机构。同时,考虑当前和未来市场发展需要,规定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附属机构依法依规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除外,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机构也可担任理财投资合作机构,为未来市场发展预留空间。

九是加强信息披露,更好保护投资者利益。分别对公募理财产品、私募理财产品和银行理财业务总体情况提出具体的信息披露要求。

十是实行产品集中登记,加强理财产品合规性管理。延续现行做法,理财产品销售前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进行登记,银行只能发行已在理财系统登记并获得登记编码的理财产品,切实防范“虚假理财”和“飞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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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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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3-09-01 16:40寒孤雪[新疆网友]202.148.43.177
    不知道这个细则对我们普通投资者有没有影响,希望不会让我们的理财渠道变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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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023-04-12 12:05黍黎释[广东省网友]203.56.46.81
    这个细则出台太及时了,以前银行理财真的太乱了,希望这个细则能够让理财市场更加规范。
    顶0踩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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