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闭货车废弃处理标准与规定
运营中的封闭式货车报废期为8年,在不运营的情况下,按规定没有强制报废期,只有车辆可以达到当地的废气排放标准和通过年检要求。始终打开。
根据公安部《机动车辆种类术语及定义》,部分原小微客车的特性符合厢式货车的定义,即“平头或短头车身结构,单层地板,发动机置于中间,纵横比(指车宽与车高之比)小于等于09、乘客人数小于等于9人,安装座椅的客车”批准车型为小型面包车。
封闭货车报废标准
封闭货车是10到15年报废。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1、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2、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3、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4、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5、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6、专用校车使用15年
7、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8、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9、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10、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11、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法律依据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第四条 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