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老师

以法律为准绳指的是法律以公正与公平为准绳

2024-01-23 分类: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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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事不能想当然,更不能凭表象和想象力推论,还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乱说一通(或诬陷)可能会痛快了,但是也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李可加油

11月27日中国足球传来最新消息:铁哥因为严重违纪被查的消息继续发酵,有足球记者发文指出,要好好查一下当年把铁哥送到国家队帅位的重要推手朱教练。这位主教练和铁哥的关系可谓亲密得不得了,当年铁哥在健力宝队去巴西留学的时候,朱就是那支球队的主教练。后面朱成为国足主帅的时候,李铁也是他的坚定支持者。而李铁上位成为国足主帅时,国足搞了一个竞聘专家组,朱广沪是组长,按理说,李铁作为朱广沪的老熟人,此时应该避嫌才是,但这位却一点都不在乎。并公开声称,三位候选教练铁哥、王宝山、李宵鹏当中,铁哥最有激情,所以就选了铁哥,现在再想起来,当时这个选拔就是走了一个过场,其实早就被这位朱教练内定了,现在铁哥进去了,这位朱教练是不是应该出来走两步,有问题就赶紧自首,争取宽大处理,没问题也把事情说开。

情、理、法,三者之间到底谁为大?毫无疑问,肯定是法大!合情合理但并不一定合法,即使你想不通也只有执行;合法的事情不一定合情合理,但你完全可以依法行使权利。

有这样一个案例。福建厦门沧海区,王先生在给妹妹留下三份字条后自杀身亡。但就是这三份字条,却给这个家庭带来了无尽的麻烦。

王先生自杀后留下了一对孤儿寡母,遗孀夏某某和幼子王某。

中年丧夫自然是人生的一大不幸,还沉浸在悲痛中的夏某某,却发现丈夫名下银行卡里的160多万元,居然被小姑子王某妮全部转走,其后王某妮又将这笔钱转给了自己的母亲。

夏某某连忙向对方讨要,却遭到了断然拒绝:钱是我哥留给我的,那三张字条就是遗嘱!

无奈之下,夏某某将小姑子连带公婆告上了法庭,要求她们将自己应得的遗产部分返还给自己。

王某妮认为,自己的哥哥自杀前留给自己的三张字条就是遗嘱,自己完全有权利按照死者本人的意愿,处理死者的遗产。

何况,死者所写的三张字条完全是本人真实意愿的表达。死者为什么自杀,自杀前为什么不把遗产留给自己的妻子和孩子?

这些事因为死者的自杀,都已经无法弄清楚了。那么,只有按照死者自杀之前的遗愿,来处理他的遗产,才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因王先生在留给妹妹的三张字条中,未书写年月日,不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求,所以,其遗产按法定继承顺序,应由原告夏某某及其儿子、被继承人的父母各得四分之一份额。

最终法院判决:被继承人名下银行卡的钱及其他车辆等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其中50%计90余万元属于夏某某的个人财产,其余90余万元属于遗产,由四个继承人均分,夏某某和儿子终于拿回属于自己的100多万元。

但许多网友却并不认可这样的判决。

有网友认为:既然是自杀,遗产又不留给老婆和孩子,其中肯定是有原因的,不能机械地因为没有写明年月日,就说死者的遗嘱无效。

也有网友认为:作为一般人是不可能知道遗嘱上面还必须写明年月日的,法院的做法过于苛求死者,对死者的真实意图不够尊重。

还有的网友认为:按照现在的技术,完全有可能对三份字条的真伪进行鉴定,以最后一张字条为准,来确定死者的真实意图。

法律就是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并不受情与理的制约。有些事看似不合情也不合理,但从法理角度来讲,却是合法的。

但有时候,执法部门也要充分考虑大众的基本认知、判决的社会影响以及“情、理、法”之间的平衡,以达到最佳的执法效果。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图源网络,若侵联删。)

一切以法律内准绳,以证据为事实,不是我认为或你觉得是怎样就怎样。

谁可决定采取封控措施?央媒作答。在我看来,我们的任何防疫措施以及执行,都必须遵守法律,都必须以法律为准绳,就像采取封控措施这件事,事关每一个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地方在采取封控措施的时候,都得遵守法律,都得恪守第九版的防疫规定以及新出台的“20条”优化措施。

比如, “20条”中提到: “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防控政策,严禁随意封校停课、停工停产、未经批准阻断交通、随意采取‘静默’管理、随意封控、长时间不解封、随意停诊等各类层层加码行为。”这对疫情的防控提出了具体的要求,这样的要求在现实的执行过程当中,往往会走样儿,于是层层加码等现象也是屡禁不止,这是要坚决反对和坚决杜绝的。

换句话说,对于不懂法,不守法,不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防控政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任何人都有权说不!这是法律赋予我们每一个人的基本权利。

#鸿水说#

(接上,之四)有事实和证据的支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根据律师的了解及有关证据,侯辉及公司向杨某借款五千万元左右,已经归还其一亿元左右,怎么还会形成对杨某诈骗?石某的借款已经归还了一多半,剩余的债务正在换押,已经征得石某的同意。侯辉及公司没有诈骗罪的行为,也建议司法机关不要在此诈骗罪上浪费司法资源。

五、侯辉及公司为了建筑施工,为了生产经营,向其亲朋好友借款经营,符合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举债和借款合同的规定,是合法行为,不是违法,何谈犯罪?

根据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集资案件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豫检会【】11号)二条3款;七条2款(。。。。。。对于案发时涉案企业仍然有较多实体项目,经过运营,存在挽回损失可能的,涉案人员可以暂不适用逮捕措施。)和3款(对于被逮捕后有明确退赔意愿,能够通过多种渠道筹措资金,有能力兑付集资款并积极退赔的,或者能够及时退回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并愿意协助退赃的,可以依法变更为非羁押强制措施,但要做好保障诉讼的防范工作。)的有关规定,现在侯辉的宏伟公司的建筑工地已经开始施工,债权人的房屋和合法债务正在得到清偿,所以应对羁押在看守所的侯辉改变强制措施,对其取保候审,以方便侯辉的经营和运作。

六、侯辉及公司的现有资产,包含但不限于已经完成了的楼盘,已经购置了的土地,正在开发的楼盘,其债权可以偿还债务。

律师作出以下法律意见,请政府、工作组和司法机关的领导参考、采信:

根据本案的事实和现状,律师认为侯辉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走出看守所经营和开发项目,有利于安稳债权人焦急多变的心态,实际上有利于债权人的物质利益,对于某县的社会稳定和和谐,在此方面是有利的。所以对侯辉的羁押措施改为适合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法律规定了可以对侯辉变更羁押措施为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

综上所述,对于侯辉的羁押措施应予以改变,应依法对侯辉变更为取保候审,使其在一定范围内,恢复部分人身自由,迅速恢复施工,经营企业,积极还债,抚慰债权人受到的伤害,避免影响社会不安定因素的发生。

该案件在我团队专业辩护下,侯辉又被取保候审,带领他的团队又在为完成开发项目而努力工作了。(完毕)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愿生者坚强,愿逝者安息。

新晚报《新晚报》官方账号

乌鲁木齐深夜通报:严肃追责,绝不姑息

崇善刑辩思考|有组织犯罪辩护三百问(5)

5,何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第一,根据刑法第294条以及1月16日发布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5条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以实施违法犯罪为基本活动内容的组织,仍加入并接受其领导和管理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三个行为:一个积极的行为是加入,两个消极的行为是接受领导和管理。辩护律师在办理相关有组织犯罪案件之时,务必要审查其是否加入,是否接受领导和管理。被认定为组织领导者的家属不能理所当然的认定其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参加者,作为组织领导者的家属对组织领导者所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仅仅知情是不能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参加者,在司法实践中,此种错误认定的情况的确存在。

第二,根据刑法第294条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参加者分为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骨干分子属于积极参加者。

第三,没有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意愿,受雇到黑社会性质组织开办的公司、企业、社团工作,未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活动的,不应认定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第四,认定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必须先认定其主观明知的问题。根据12月9日发布实施的《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第(一)条第1项规定,在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时,并不要求其主观上认为自己参加的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只要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组织具有一定规模,且是以实施违法犯罪为主要活动的,即可认定。

第五,在司法实践中,在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的刑事政策下,一般参加者均会以认罪认罚来换取司法机关的从轻处罚,但此举也对全案的定性起到一定的影响。涉黑案中经常会出现,全案只有组织领导者不认罪认罚,其他当事人均认罪认罚,但审查全案证据,该案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并达不到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最核心的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之程度,此时,辩护律师应将自己经过严格审查证据后所形成的正确辩护意见向司法机关提出,做到敢于和善于辩护,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来办案。

重症和死亡概率很低,可以完全放开,但落到你家庭,就问你自己愿不愿意?

从今天的数据看,在昨天24小时的时间内,我国新增病例接近4万例,而美国呢,是4344例,我们是美国的将近10倍之多。

这说明什么问题呢?想躺平是不可取的,想躺赢是不可能的。

从最近一周的情况看,全国的疫情形势很不乐观,但是晚上希望全面放开的人越来越多,这是一种极为不正常的现象。

当然,想放开的人,都是那些经济收入影响不大的人。有人可能会说,是生命重要,还是赚钱重要?没有钱了,如何能生活的更好?这确实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

但是,我只想问一句,都说重症和死亡率很低,如果牵扯到你的家庭,你到底愿不愿意?

其实这个疫情复杂吗?一点也不复杂。大家都知道隔离、静默是阻断疫情传播链的重要途径,但是总有一些人站在自己的立场上考虑问题,再有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带节奏,有些人就跟着起哄,这种思想是要不得的。

国家的目标是什么?就是要把疫情防控住,经济要发展,社会要稳定。这是最理想的目标,至于能否做到,这个愿景没有错,这个目标也没有错。

从现实的情况看,而且一再证明,躺平不可取,躺赢不可能。只有按照国家的政策走,调整好自己的心态,配合好疫情防控,当好疫情防控的参与者,才能打好这场疫情攻坚战。

正如一位网友所说的那样,在防疫政策上,我们还需要进一步把“精准防控,动态清零”相关的政策法规细化,让全国统一严格执行一套科学有效的细则。在社会信息平台的言论审核上,要以法律为准绳,打击造谣传谣,控制恶意煽动言论,但一定要在法律框架内保证一个宽松舆论环境,让群众能够把意见建议顺畅的表达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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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律为准绳,违法必究…

用户6128476204243

#兰州阳性群众转运核酸阴性

01:24

秉哥品读巜法律简史》(之二)

我们经常所说的“以事实为根椐,以法律为准绳”,这里的“事实”在司法中指的是“法律事实”即有证据证明的事实,而不一定是“真相”。尽管法律的价值目标永远是追求正义和真相,但从来不会无视成本。程序正义取代实质正义,法律事实取代客观事实(真相),前者之所以取代后者而成为司法操作层面的制度,不是因为前者更美好,而是因为前者更廉价;臂如:确定民事责任能力的标准是人的年龄而不是人的心智成熟程度或独立生活能力;一个人下落不明满四年就可以被推定死亡,尽管这个人活着的可能性依然存在,法律如此规定并非放弃了对正义和真相的追求,而是在追求正义和真相的道路上受到了成本的羁绊……

调解不是派出所的事,应该是街道的事情,派出所就应该以法律为准绳

夏虫语冰不可同日而语!滥芋充数者自吹自擂;真正的学者以法律为准绳,决不会目无天秤妄解司法!

豪迈解说

把何教授的言论与隋教授的普法课堂比较一下。全国人民都赞扬隋教授的实事求是的说法。因为何教授忽视证据一味强调权威。与法律精神背道而驰,所以遭到全国人民的批评。

所以说,以法律为准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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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讯/汪小菲爆收到法院裁定了!担保金额曝光:不想和他们扯了

你就那么着急吗,要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来办理,不要用下三滥的手法

这两天外网煽动搞得厉害。都盼着中国大乱。民众应该保持清醒头脑不要被利用,但是针对一些官僚主义和基层胡作非为的作风必须一如既往的进行监督和批评。在老夫看来,现在各地出现混乱的苗头就在于我们淡化了依法治国的理念。各地各部门都是保官位为驱动来进行管理,而不是按照统一的法律法规来执政。这种没有法律作为支撑的权力必然会受到大众质疑。这样基层在行政过程中就难免会出现各种矛盾。在防疫政策上,我们还需要进一步把“精准防控,动态清零”相关的政策法规细化,让全国统一严格执行一套科学有效的细则。在社会信息平台的言论审核上,也要以法律为准绳,打击造谣传谣,控制恶意煽动言论,但一定要在法律框架内保证一个宽松舆论环境,让群众能够把意见建议顺畅的表达出来。如果在舆论控制上做得过头了,那么一方面老百姓的怨气无处抱怨,自然就会不断累积,找地方发泄。另一方面,群众对官方的信息会更加不信任,会认为所有的信息都是被审核被粉饰过的。这无疑会增加社会治理的难度,为社会不稳埋下伏笔。

真心希望中央能尽快发现问题所在,及时做出反应,把一些不利于我们社会稳定的苗头控制住。从根源上提高改善我们社会治理的方法和理念。

#你好,在当今社会,好人标准是什么# 这个还真不好说,什么是标准,假若以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为准绳。可是那些道貌岸然的伪君子,人模狗样的老总,领导,可是他们多数是犯罪的,可依然是头头人模狗样。可能为社会作一点事情的人,而且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畴之内,但他被认为不一定是好人。难,难,难什么人是好人。

以法律为准绳,以道德为约束,终究还是抵不过形形色色的威逼利诱,洁身自好,出淤泥而不染,才能独善其身。

以事实依据,依法律为准绳,推理、设想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疑罪从无!!!

娱梁

吴丹红律师对劳荣枝有何新的认识?

02:52

小标题:以法律为准绳指的是 法律以什么为准绳

小编精心整理的这篇内容:以法律为准绳指的是法律以公正与公平为准绳,如果你看到此处请一定要收藏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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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评论
显示评论内容(2) 收起评论内容
  1. 2024-01-23 15:16极牧[吉林省网友]45.114.154.57
    法律作为准绳,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不容忽视和违背。
    顶7踩0
  2. 2024-01-23 15:11筱筱如苏[澳门网友]45.117.70.241
    这是非常重要的原则,以公正与公平为准绳,才能保障社会的稳定与公平。
    顶0踩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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