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老师

劳动法实施前临时工的司法解释

2015-12-03 21:08:53

劳动法对临时工的规定如下:

1、非全日制用工,即临时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2、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3、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4、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5、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6、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劳动法实施前临时工的司法解释

劳动法正式实施之前的临时工符合规定可以作为连续工龄。

关于劳动法正式实施之前的临时工工龄接续问题,2002年9月25日原国家劳动保障部通过了《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2] 323号文)规定:“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所以说根据国家政策,临时工符合条件是可以算作工龄的。

小编精心整理的这篇内容:劳动法实施前临时工的司法解释,如果你看到此处请一定要收藏哦!

阅读剩余内容
网友评论
相关阅读
小编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