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老师

网暴违反了哪条民法典

2021-03-22 04:5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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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解读三十八:网络暴力

互联网时代,网络暴力、人肉搜索、网络谣言、盗取及贩卖个人信息等侵犯个人人格权的现象屡有发生,公民的隐私权、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亟待保护。

而网络暴力则是一种互联网时代特有的、危害严重的、影响恶劣的暴力形式。

随着互联网深度进入个人生活,网络侵权的发生范围有扩大之势,民法典对相关情况进行了规定。

网络暴力最常见的方式是通过发布不实消息诽谤他人,或者通过辱骂谩骂的方式直接攻击他人人身。

面对网络暴力,如何处理呢?这个问题,我们可以从另外一个方向来解读,即网络暴力的行为人将面临怎样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视网络不当言论的具体行为方式,可能会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的: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

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有权要求侵权人公开赔礼道歉甚至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除此之外,对于网络喷子长期在网络上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还可以按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所以,对于网络暴力,一定说不,坚决零容忍!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受害人有足够的渠道和方式揪出躲在另一块屏幕之下的那个作恶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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